3月1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表示,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采取“应管尽管,重点监管”。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均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其中,重点监管资金是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及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为上限。预售收入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上限的款项,属于一般监管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和使用。

《意见》规定,预售资金“专户转存,专款专用”。即监管账户收取的房价款属于重点监管资金的,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其他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支付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

此外,《意见》明确,对重点监管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等因素确定。

《意见》提到具体措施包括:确定监管范围、确定能够承接预售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明确监管期限和重点资金监管额度、规范监管协议和监管账户设定、加强监管资金缴存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全程全额动态监管等。

关键词: 河南进一步 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 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