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落户政策相关条件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引进企业员工落户条件,《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意见》指出对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引进且注册资本和纳税落地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等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单位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个人所得税、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的,单位职工可申请落户。成建制迁入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成建制申请落户。

此外,《意见》调整就业创业落户条件,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35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新城区、功能区就业创业的,由就业创业满2年调整为就业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创业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均可申请落户;夫妻、子女随迁申办户口,将在本市有合法自有房屋的条件调整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中心城区夫妻随迁的申办户口条件,由夫妻登记结婚满5年放宽至夫妻登记结婚满1年;积极推动高等院校在校生、毕业生在汉落户,大学生年龄条件不变,大学生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另悉,《意见》推行积分入户常态化,增加基础指标权重,由占总分值50%调增到占比60%,保障普通劳动者落户。探索积分入户常态化申办机制,由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调整为常态受理,申请人达到规定积分值即可办理落户;新城区户籍人员在中心城区、功能区有自有产权房屋,并在中心城区、功能区就业创业的,由就业创业满2年调整为就业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1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均可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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