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三亚市发改委与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通知指出,2021年9月1日前已经备案的项目,须将未网签房源重新进行价格备案,整体备案均价不得超过该项目期网签价格。

初次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整体备案均价不得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项目期网签价格。

申报非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销售价格应控制在合理区间。

通知指出,商品房价格备案时,开发企业须出具《商品房销售价格承诺书》,承诺不超出备案价格销售或将委托装修、购买车位、加入会员等作为购房前置条件捆绑销售变相涨价。

经核准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1年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

经核准价格备案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琼价价检(2011)195号)规定,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有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公示牌、价目表及价格备案文件等,接受购房者和职能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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