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等多部门日联合印发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不仅对原先的社保连续缴纳年限等申请条件进行了放宽,另外,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方米,符合条件区筹公租房闲置超一年可跨区配租。

《实施意见》适当优化公租房准入条件中居住证、社保年限两项条件。准入条件修改为: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与原《实施意见》相比取消了连续缴纳社保规定年限。

根据基层公租房运营机构的反映和建议,公共租赁住房套均建筑面积标准从“一般控制在40—50方米”调整为“一般控制在60方米以下”,以利于增加二居室房源的配置。

在配租方面,“配租供应程序”一段中增加“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各区配租剩余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通过‘市区联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的规定。(记者 史博臻)

关键词: 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