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机炒房,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依法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努力打造城市低房价优势,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根据不同人群的住房需求,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继续加大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加大唐钢搬迁区域、城南开发区、老交大片区、站西等多区位的土地供应。加快住宅用地供应节奏,合理有序安排土地供应。
二、实行“限房价、竞地价”的土地出让政策
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形势,在市中心区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实行“限房价、竞地价”的土地出让政策,实施比例不低于供地面积的50%,对于“限房价、竞地价”出让方式供应的地块,将已确定的房屋销售价格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房屋销售时,不得超出确定的销售价格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
三、坚决有效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
建立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清单,按项目节点加快商品住房入市。商品住房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必须在30日内办理预售许可;已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必须在10日内办理预售许可;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管理。
四、依法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
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投机炒房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以排号摇号、发放VIP卡、招募会员、存款等形式登记预订。取得预售许可后认购的,除直系亲属外,实际购买人必须与认购人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更名手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发布、炒作房价上涨的不实消息,不得炒卖房号非法牟利,不得通过虚假手段助推房价上涨。
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合理统筹土地供应的空间布局,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通过人才引进方式进入我市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凤凰英才”购房优惠政策。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
严格执行金融监管相关要求,严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或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服务,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对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规服务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如下:对在市中心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八、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网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建立舆情研判机制,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恶意发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涨价信息误导消费、扰乱市场的行为,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关键词: 房地产市场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