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厦门市发布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新规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废止。与原政策相比,本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条件: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中,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
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修改为“先留后用”的监管模式。全部购房款均为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预售资金应当优先支付项目建设所必要的费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预售人的预售行为,《规定》还新增了对违反本规定禁止性行为的处罚条款,最高处罚3万元。
预售人如有未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行为,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商品房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