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全媒+|消费维权难?来,一“典”就通

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消费者维权“避雷”的最佳“队友”。那些曾经令人头疼的消费“陷阱”,注意一“典”有可能就避开了。

预付卡有去无回?

【案例】小费办了一张健身年卡,才用了半个月,健身房就“跑路”了,办卡时一次付清的5000多元眼看着就要“泡汤”。想到身边朋友也有类似经历,从健身房到美发店再到饭店,要求顾客进行预付式消费的不在少数,要么不说一声就关门走人,要么打发顾客去其他距离遥远的分店,却很少有主动办理退费的。

【一“典”就通】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胜利表示,预付式消费纠纷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商家未能履行或者未能诚信履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违反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返还已支付但未消费的款项。此外,如果经营者要将充值债务转让给其他商户,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消费者若不同意或在一定期限内未有表示,仍可要求经营者退款。

李胜利建议,由于健身房、美发店、饭店等行业人员流动大,一旦发生“卷钱跑路”问题,事后追究其违约责任往往相当困难。消费者应加强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如订立合同时限定消费的地点,不要一次完成过大金额充值;发生问题后,及时向当地消费者保护组织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电商先忽悠再砍单?

【案例】小费收到短信,告知他前几日在电商台上选购的电子产品因库存不足而无法发货,将直接退单。在电商台上拼手速抢到的商品没过两天就被商家“砍单”,有的商家是因为货源中断而无法正常发货,有的却是有意为之,用来套取顾客信息,甚至扣除部分所谓“服务费用”。

【一“典”就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煌表示,消费者在下单前可以重点关注电商台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网络用户在网站上选择特定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时,合同就成立。商家不得主张因为其没有存货等原因而合同没有成立。商家取消订单,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碰到“霸王条款”只能认栽?

【案例】一台心仪许久的咖啡机,商家促销打折,价格令人心动。小费想都没想便付款提回家,结果发现质量存在问题。想要退货,结果商家双手一摆,拿出合同,一行小字印在不起眼的地方:“促销商品,售出不退。”

不管是买房买车,还是搞装修,都有厚厚一沓的合同要签,万一字里行间有“坑”,在合同末尾签了字的消费者只能认栽吗?

【一“典”就通】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云燕表示,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以及等协商一向是民法的重要基础,在一方使用格式合同的情形下,民事主体之间就失去了等协商的地位,实质上是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的“不等条约”,因此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是属于无效条款。并且,因为实践中经常使用各种格式合同,容易引起歧义,因此民法典也特别规定了,就格式条款的含义出现争议之时,其采取的解释应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张云燕建议,消费者一方面需养成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的惯,对于不理解或定义模糊的条款,应当及时向商家要求阐释。另一方面,在已经面临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时,应当积极通过消费者保护组织、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缺陷产品召回费用谁来负担?

【案例】小费喜提新车才2个月,就被厂商告知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召回。但是确认“问题车”需要专业检测,会产生一定费用,还涉及运输费和交通费等,这部分费用由谁来掏?

【一“典”就通】李胜利表示,产品召回制度是世界上通行的一项消费者保护制度,对于那些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有缺陷的产品,经营者负有召回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应当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召回等补救措施所产生的各项必要费用。

我的肖像我能做主吗?

【案例】小费与女友去照相馆拍了一组时尚新潮的情侣照,没想到被照相馆直接放在橱窗和宣传册中当作样片进行展示,有朋友看到后告诉他才发现。这让小费及女友觉得很不舒服,要求撤掉照片,照相馆却说并非用于营利目的,拒绝撤销。

【一“典”就通】张云燕表示,首先,照相馆将消费者的情侣照放在橱窗和宣传册中的行为应当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其次,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扩大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删除了原民法通则“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并明确未经肖像权人允许,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说,民法典授予了肖像权人完整且排他的权利。因此照相馆的抗辩不成立,消费者有权要求照相馆停止使用其肖像照。

害怕App窥探隐私?

【案例】小费发现,如今在一些App或网站上注册账号,很多个人信息都是必填项,很担心一旦被泄露出去,自己就成了“透明人”。

【一“典”就通】李胜利表示,民法典总则中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后面又专门设置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其中规定,要求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经营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这些内容为经营者设定了法律义务,要求从源头上为每位消费者的隐私及个人信息提供保护,防止泄露。(漫画设计:陈恬雨、刘旭峰)

(记者汪奥娜 陈诺)

关键词: 消费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