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终于落定!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LPR的4倍为标准取代“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来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3.85%×4=15.4%,与24%和36%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原规定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

民间借贷利率新解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贺小荣称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降低非法经营罪门槛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增加了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定,在第十四条“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中,增加了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就是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的限定。

这降低了非法经营罪的门槛。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对环球网分析指出,若放贷主体为“职业放贷人”(2年内10次)则涉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以前超过年化36%的职业高利放贷行为(2019年10月21日之后)被定为非法经营罪。而新司法保护上限一变,对刑事入罪的标准也就同时变低,直接影响本罪的构成要件里的核心要点。”肖飒表示。

关键词: 民间借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