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郭子硕

近年,征信法规制度逐步建立,推动征信行业取得重要突破。然而,我国征信业最高阶位的法规仍为《征信业管理条例》,缺少一部具有顶层设计功能的基本法。

时代周报记者3月5日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广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白鹤祥聚焦征信业发展,提交建议加快制定《征信法》的议案,以调控或管理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及信息主体在征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定地位,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

制定《征信法》提升强制力和约束力

白鹤祥分析指出,征信业发展的目的是帮助经济社会主体确认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为其判断风险提供帮助。

然而,目前征信业仍缺乏具有顶层设计功能的基本法。相较于当前发展的征信实践,《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的监管权限较为滞后,监管震慑不够。

截至今日,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针对征信全过程,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作出回应。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要处理好信贷数据和替代数据、公共数据和市场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数据共享和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尤其是要处理好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大型互联网平台等主要掌握征信信息的不同主体之间的互联互通等方面关系。”白鹤祥表示,《征信业管理条例》效力层级不高,不足以应对上述关系,因此要加快建立阶位更高的《征信法》,以提升强制力和约束力。

“就征信法制、理论和实践基础三方面来看,《征信法》具有制定的现实可行性。”在白鹤祥看来,加紧制定并出台《征信法》,可以填补征信业的法律空白,形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配套制度” 三位一体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就征信法制基础来看,我国已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配套制度,形成我国征信业的基础法规制度框架。近年来,《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继出台,也为征信立法提供了充分的借鉴和参考依据。

我国征信业具备相应实践基础。目前,央行征信中心建设和运维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是经济金融稳定的“压舱石”之一。

“批设两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和备案一批具有一定实力的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补充。地方征信平台主要采集政府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发展迅速并初具规模。”白鹤祥认为。

清晰界定征信活动边界

白鹤祥建议,制定《征信法》应确立征信立法框架;其次要坚持征信法定原则;三是调控适度,充分调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四是明确征信机构准入和管理;五是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六是突出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白鹤祥强调“内容法定”,是指要清晰界定征信活动边界。应当明确把满足“依法采集数据、用于描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为金融等活动服务”这三个要素的活动,均纳入征信范围予以监管,稳定市场预期。

白鹤祥建议通过立法,把握个人信息的“度”。“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征信业具有半公共产品特征和规模效应。因此,征信立法应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充分调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征信的社会效益和市场效益相统一,保障资源优化配置。”白鹤祥分析。

在白鹤祥看来,要通过立法明确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信息主体可以采集的信息、禁止采集的信息,依法保护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保障信息主体权益是征信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征信立法要明确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如同意权、知情权、查询权、被遗忘权等,并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贯穿征信活动的全过程。同时,完善侵权救济规则,增设征信侵权行为的制裁及赔偿制度,细化征信异议、投诉、诉讼的法律程序,构建全方位的征信救济体系。”白鹤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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