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长读财注意到,2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连续发布8篇有关新网银行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虽然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新网银行作为P2P平台AI考拉的存管银行,也因兑付问题而被出借人起诉。

例如,《杨某林与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财略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显示:

法院查明,原告杨某林作为出借人或债权受让人在考拉APP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2020年2月3日,被告财略金融发布《关于AI考拉实施业务转型的公告》,正式启动业务转型和网贷业务良性退出工作,并关闭原告账户的提现功能。

原告杨某林向法院请求判决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新网银行无条件解除对原告在新网银行的个人账户的冻结措施,截止2020年11月19日,该账户本息共计75901.14元(数额以被告新网银行提供的证据为准);

二、请求判令被告财略金融(P2P平台AI考拉的运营主体)返还原告在AI考拉的出借本息(截止2020年11月19日,扣除在被告新网银行个人账户75901.14元后,被告财略公司返还本息为34214.77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财略金融”赔偿原告在账户冻结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以2020年2月3日冻结的本息110115.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20年2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四、请求确认案涉合同的性质为委托合同而非居间合同;

五、请求判令被告“财略金融”及被告“法大大”立即向原告提供原告签署的所有案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考拉理财用户注册服务协议、借款合同、AI考拉风险揭示书、AI优定投服务协议、AI自动投服务协议等);

六、判令被告财略公司向原告参与10元领取1000元活动的奖励金1000元;

七、请求判令被告财略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及快递费84元;

八、请求判令三被告对前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但法院认为,国家行政金融管理部门并未对P2P平台发放金融许可证,被告财略公司也未取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发放的金融经营许可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资质或备案许可,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已责令停止P2P经营,并作出良性退出的决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案涉借款在上述P2P网络平台发生并引发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金融部门作出良性退出的决定,其请求内容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范畴,故不宜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处理,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公开资料显示,广州财略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P2P平台——AI考拉的运营主体。工商资料显示,AI考拉成立于2013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198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彤,股东为广州长飞科技有限公司(47.98%)、上海伯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1.21%)、珠海横琴财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15%)、张彤(12.63%)、秦志勇(1.52%)、郑洁(1.52%)。

企查查数据显示,AI考拉疑似实控人为INFIGO TECHNOLOGY PTE. LTD.(新加坡),受益股份为43。18%。

AI考拉官网信息披露页面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平台累计交易额84.40亿元,借贷余额3.79亿元,当前出借人10648人,当前借款人38363人。

AI考拉合规备案—银行存管页面披露,通过与新网银行存管系统,将实现用户资金与平台资金隔离管理,为用户建立一道保护屏障,确保每一笔交易的真实性。

2020年12月1日,AI考拉官方微信发布的《兑付进展》说明显示,自平台发布良退公告以来,按照兑付方案实际兑付9期,累计完成兑付金额10520万元,A方案累计完成兑付比例59.7%。

2021年2月1日,AI考拉发布《关于统筹用户新网银行冻结余额进行兑付的公告》显示,为了更好推进兑付工作,平台拟于2021年2月1日开始,将已确权的B方案用户新网银行冻结余额进行统筹用户平台所有确权用户的兑付。

网贷天眼数据显示,新网银行合作存管P2P平台共77家,具体名单及存管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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