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官网5月7日消息显示,证监会近日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修订,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并与其他有关制度衔接,解决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进行了此次修订。
具体而言,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五大方面。
一是完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此次修订将定期报告正文第三节、第四节合并,细化了对所处行业和从事业务情况的披露内容,明确应结合行业发展、业务经营等信息分析主要财务数据变化的原因。
二是完善公司治理章节。将定期报告正文与公司治理有关的条文统一整合至修订后的“公司治理”一节,并在年度报告细化了董事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披露内容,要求公司介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对子公司管理控制等情况,并新增了表决权差异安排实施和变化情况的披露内容。
三是新增环境和社会责任章节。将定期报告正文与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有关条文统一整合至新增后的“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并在定期报告新增报告期内公司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的披露内容,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情况。
四是完善重要事项章节。在定期报告新增违规担保披露内容,在半年度报告新增资金占用披露内容,并将资金占用披露范围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扩大至其他关联方。同时,在定期报告新增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具体业务情况的披露内容,并将担保合同披露标准提高至净资产的10%。
五是调整债券相关情况章节。扩大披露主体范围,要求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司披露在定期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并简化和调整了债券和公司情况的披露内容。
此外,本次修订简化了定期报告正文的披露内容,对于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无进展或变化的信息,允许公司仅披露相关情况概述,并对部分重复性披露要求进行了删除。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反馈情况,进一步修改并在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记者 王红 ○编辑 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