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韩丽、金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海通证券及韩丽、金天在保荐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天楹,000035.SZ)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中国天楹及其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标的金额占中国天楹净资产的比例计算错误,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邮件发送与光盘报送的反馈回复关于该部分内容的表述前后不一致;二是对中国天楹净资产收益率计算错误。

证监会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及韩丽、金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国天楹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和2019年11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9年12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的相关议案,公司拟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为韩丽、金天。

中国天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分别用于扬州市江都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渭南市蒲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山东省平邑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2020年7月18日,中国天楹发布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中国天楹称终止原因为,现公司综合考虑目前资本市场整体环境、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的项目融资已到位、项目建设如期实施等公司实际建设经营情况及公司发展规划、资金安排等内外部因素,审慎研究,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决定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韩丽、金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韩丽、金天: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你们对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标的金额占申请人净资产的比例计算错误,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邮件发送与光盘报送的反馈回复关于该部分内容的表述前后不一致;二是你们对申请人净资产收益率计算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10日

关键词: 海通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