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有资金、有市场就能上吗?不一定。

根据生态环境部8日出台的相关规定,新建项目实施后,区域环境质量要“不降低、不恶化”。特别是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的重大项目,要针对其新增排放量的污染物提出相应的区域削减措施,确保项目投产前腾出环境容量,实现区域“增产不增污”。

生态环境部今天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发现,区域削减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责任主体不清、监管要求不明确、虚假削减和减排量重复利用等问题。

“如何通过强化监管确保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难题。”这位负责人说。

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要求适用于单个项目污染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重大建设项目。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这一规定目前适用部省两级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等6个行业建设项目。此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这些行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时,也可参照执行。

《通知》明确,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区域削减措施在项目投产前完成,削减措施落实前不得排污。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区域削减措施中涉及由地方政府落实的工作,地方政府应主动落实。环评单位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措施形成的减排量等测算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对区域削减措施进行技术评估,对其可靠性和合理性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在区域削减措施来源的问题上,环境部门的尺度较为严格。《通知》规定,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主要措施有排污单位的关停、原料和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从污染物削减量上讲,环境质量达标区进行等量削减,环境质量不达标区进行倍量削减。

此外,为与环境质量挂钩,原则上废气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废水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只有在同一地级市内削减量不足时,才可利用省级行政区或同一流域的削减量。

生态环境部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将区域削减方案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发现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未按变更后排污许可证排污或许可证注销后无证排污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如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有未按承诺落实削减工作、提供虚假治理措施、重复使用减排量的行为,视情采取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如由于区域削减工作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问题突出的纳入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上述负责人说。

据第一财经了解,生态环境部在此前的项目环评报告审批时,已有上述要求。裕龙岛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建设,生态环境部明确要求山东裕龙石化有限公司落实项目大气污染物区域倍量削减措施。山东省政府也制定了项目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确保各项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被替代企业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或注销。

关键词: 重点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