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创新护航深圳综改迈向纵深。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涵盖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探索新型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新模式在内的五方面33条意见措施。
根据《指导意见》设立的发展目标,到2022年,各项改革任务和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改革成果,深圳法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工作的核心引擎功能不断增强,服务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到2025年,基本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各项建设和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深圳法院各方面工作在全国法院当排头、作示范,建成司法公信力、法治竞争力、改革创新力、国际影响力卓著的先行示范法院。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此次《指导意见》在今年8月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基础上,全方位提出了先行示范区建设司法服务保障措施。其第二至第四部分认真研判改革发展中的矛盾纠纷风险点、法律法规空白点和司法保障着力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防范和支持保障措施。
例如,该《指导意见》提出深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推动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重整机制,探索无产可破案件简易退出机制;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协同解决破产处置涉及的税收政策、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等问题;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改革,支持深圳设立专门破产管理机构。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
广东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嘉伟公开表示,在现实经营环境下,抵押物通常是房地产或机器设备等“重资产”,这便容易导致具有地产等抵押物的僵尸企业比“轻资产”特征的创新企业更容易获得资金支持。
“我们在僵尸企业破产方面确有尚未完善的问题,但主要还是基于对现实利益的考量。”卓纬律师事务所孙志峰认为,一方面,企业破产需要有债权人、股东或企业等主体进行申请。申请破产后,企业便有较大可能不再存活,而考虑到重整方案的通过难度较高,会降低前述主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国有资本运营角度,破产可能会涉及部分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这也是部分地方政府和国资管理机关需要面对的问题。
由于申请破产时需要企业法人、高管等签属担保协议,这也意味着企业破产时相关个人仍需担负起清偿债务的责任。于是,为了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基本保障,《指导意见》还明确,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
“《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改革创新的分量很重。”据杨万明介绍。例如,除前述破产制度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包括探索人工智能、互联网信息、生命信息等新类型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法律保护新模式;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试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完善技术事实查明认定体系,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广泛应用等。
孙志峰认为,当前我国已经逐步向创新性国家过渡,涌现出许多高科技企业和掌握核心技术或全球领先技术的企业,深圳作为我国立法试验区,高科技企业也较为集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成为必然需要。鉴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制度和规则仍有待成熟的地方,未来仍需继续加大与世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接轨。(记者 陶凤 刘瀚琳)
关键词: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