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曾经的知名基金经理,职业轨迹覆盖公募和私募,在十余年的时间里,操纵控制母亲和妻子的股票账户,大肆操作“老鼠仓”,获利达上千万。
最终,他被罚没超过3500万元,并被监管部门终身禁入。
知名基金经理“老鼠仓”获利上千万
复旦大学计算机系硕士毕业的刘某洁,此前的工作履历可谓相当亮眼。
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决定书显示,从2007年至2014年期间,刘某洁先后在两家公募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经理,管理过多只基金。
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至2013年,他管理的多只基金均排名同类前列。丰硕的投资成果也让他得到市场的认可,在任期间,他曾获得多项基金经理奖项。
之后,刘某洁选择“公奔私”,于2014年11月参与创立上海盈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象资管”),该机构一度曾打出“唯一聚集三位公募投资总监”的私募机构的旗号。
在2014年11月至2017年11月,刘某洁先后担任大盈成长1号、大盈成长3号、盈象专享1号、盈象专享2号、盈象专享5号、盈象专享6号、大利成长2号、盈象大方及大盈收益1号9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
决定书显示,在任职期间,刘某洁利用自己所管理基金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控制并操作母亲王某姣、配偶苗某萍的证券账户交易股票,非法获利共计1184.85万元。
操纵母亲和配偶账户买卖股票
决定书显示,刘某洁操作“老鼠仓”,前后持续时间长达十余年。
早在2006年,“王某蛟”证券账户在湖南湘潭开户,所留电话为刘某洁母亲王某娇的电话。开户一年多时间里,刘某洁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先后向里面转了87万元,这个证券账户直到2011年7月才注销。
而这个“王某蛟”证券账户,在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7月7日期间,交易沪深两市股票共74只,趋同交易股票47只,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达63.5%,趋同买入金额8761.39万元,买入趋同盈利249.72万元。
账户交易的IP地址暴露了刘某洁的所作所为。
经查,“王某蛟”证券账户在2010年5月7日之前全部采用网上委托方式,这个账户自2007年5月14日以后有效的IP地址共1055笔,其中971条为广州,占比92.04%。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数据中没有一条IP地址为湖南湘潭,而王某姣直至2008年年底才开始在广州与刘某洁一起常住。在1055条有效IP地址中广州以外的有84条,这84条中有9条与刘某洁出差地址吻合。
到了2013年,刘某洁前往另一家公募基金公司任职,他利用妻子的手机号码,操纵名为“曾某阳”股票账户。
在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5日期间,“曾某阳”账户交易沪深两市股票24只,其中交易趋同的股票13只,趋同买入金额664.47万元,盈利50.54万元。
经查明,“曾某阳”证券账户采用手机委托方式下单,委托下单号码就是刘某洁在银行账户所留联系电话,这个号码在刘某洁手机通讯录中记录为“萍儿”,而刘某洁配偶叫苗某萍。
“公转私”后趋同买入3亿多
2014年进入私募后,刘某洁操纵“老鼠仓”的手段变本加厉。
在2014年11月17日,刘某洁母亲王某姣再次开设了证券账户。之后,刘某洁向该账户共计转入853万元。
经查明,刘某洁在盈象资管担任私募基金产品投资经理期间,“王某姣”证券账户在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交易沪深两市股票119只,趋同交易股票91只,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76.47%,趋同买入金额3.35亿元,买入趋同盈利884.59万元。
王某姣供述,自从刘某洁去私募基金工作以后,自己就开立了证券账户,账户开始由自己操作,中间刘某洁操作的多一些,2017年年底开始到2018年7月由王某姣操作。
“我母亲获知我辞职离开公募基金以后,于2014年11月开设了个人股票账户并将她的个人资金大部分转入股票账户中,用于炒股并委托我共同管理。”刘某洁表示。
被罚终身禁入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刘某洁及其代理人提出,盈象资管虽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但刘某洁从未参加过投决会,也从未听说有开过会。公司也未聘请过研究员进行投资研究,故不存在“未公开信息”,刘某洁运用自身经验为王某姣代管账户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刘某洁操作“王某姣”证券账户行为的实质是当时极为常见的私募基金经理代客理财行为,刘某洁是为了王某姣的利益对其账户进行管理与操作,所得收益全部归王某姣享有,不能视作刘某洁的违法所得,不应作为处罚及市场禁入的依据。
但监管部门认为,刘某洁的投资决策离不开作为投资经理的职务便利,刘某洁的投资决策一旦被基金公司采纳,即属于单位财产,在公司主动公开前属于“未公开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管理费为对价分享信息收益。但刘某洁无偿使用该信息,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也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其次,刘某洁控制并操作“王某姣”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交易,“王某姣”证券账户内的趋同交易盈利是刘某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结果,两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刘某洁作为行为人应对其违法行为的结果负责,账户内的趋同交易所得均应视为刘某洁的违法所得,交易量并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案件认定无关。
最终,监管机构决定书认为,当事人刘某洁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相关法规:对刘某洁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此外,在另一份处罚公告里,监管机构针对刘某洁在私募任职期间操纵“王某姣”交易股票的行为,根据刘某洁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刘某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84.59万元,并处以2653.77万元的罚款。
关键词: 知名基金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