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防港汇处[2020]3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银行”)东兴支行存在为客户办理互市贸易进口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时,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十二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12号)第三条。
2020年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防城港市中心支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支行没收违法所得1.83万元人民币,并处90万元人民币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边贸企业和个人以贸易名义办理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边境贸易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及其金额等情况一致。边境省区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对边贸企业和个人提交的边境贸易进出口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建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