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简称《条例》),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行。8月2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世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参加江苏新闻广播“谈法论治”节目,接受在线访谈,详细介绍和解读《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把政务诚信摆在首位
据悉,条例集中体现了严格规范信用状况认定、从严限制失信惩戒、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审慎态度,并把政务诚信摆在首位,以更好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陈志红介绍,社会信用条例是一部很重要的地方法规。这部地方法规遵照我国目前明确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和方向,在此基础上谋划我省社会信用一揽子制度建设,并保持前瞻性,为今后社会信用体系的进一步规范建设和完善留有空间。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遵循六大原则
陈志红介绍,《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规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正公开、奖惩结合的原则。
《条例》明确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分别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提出要求。
《条例》创制性地规定了失信行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管理以及补充目录、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守信激励措施、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管理及补充清单限制范围、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制度规范,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立梁架柱,同时注重与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社会信用的规范相衔接,并为我省其他专项性法律法规设定信用相关规定预留接口。
此外,《条例》探索推动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
失信惩戒防止出现滥用
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有三个要点:一是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二是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三是实行清单制管理等要求,作了周密的制度设计。
为了确保失信惩戒措施能够规范、合理使用,防止出现滥用的情况,《条例》第四十六条作了严格的限制,将补充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限制在享受便利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次、撤销相关荣誉等范围之内。
对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提出要求
《条例》明确处理信用信息的合法合约要求。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有“非法买卖、窃取信用信息,虚构、篡改、违规删除信用信息”。《条例》的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这五类禁止行为。
《条例》还对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提出要求。规定不得采集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本人情况
《条例》明确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本人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及其相关使用、评价等情况,有权知晓自身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提供查询服务等措施,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
此外,《条例》规范信用异议处理。信用主体认为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信用评价不当,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江苏特色
张世祥介绍,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于2004年,经历多年持续发展,目前在若干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形成了江苏的特色。
2017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9个重点领域信用管理制度,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也出台了信用监管、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制度性文件。从全省看,构建了较为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现在,已建成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江苏”网站,目前全省在库信息83亿条,覆盖1300万法人和7000万自然人。今年以来,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提供50万家企业、2.5万自然人信用审查,对查得有失信记录的2.26万家企业、60个自然人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提示或约束措施。依托全省364个信用服务网点为市场主体出具信用查询报告达到5万多份。
深入推进信用试点建设,率先建成“信用交通省”典型省份,南京、苏州、宿迁和无锡成功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同时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区建设。
为今后工作提供根本遵循和明确指引
张世祥介绍,《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条例》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大方向,注重将我省信用建设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固化,注重重大制度和规则的立法构建,为今后一段时期,特别是“十四五”时期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根本遵循和明确指引。
下一步,会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同时结合即将出台的《江苏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见习记者 王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