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5日,光正眼科(002524.SZ)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新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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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4号)、《关于对周永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5号)及《关于对李俊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投资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6月30日,公司与相关方签订投资协议,拟向北京光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光正眼科)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约定放弃增资优先认购权。10月12日,北京光正眼科召开股东会会议,表决同意增加新股东青岛天堂硅谷慧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并于10月1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持有北京光正眼科的股权比例由29%降至15.54%。但公司董事会迟至10月16日才召开会议审议,同意放弃北京光正眼科增资优先认购权,并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放弃增资优先权的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7月13日,公司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永麟共同投资设立光正(武汉)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2850万元,投资比例为95%,周永麟认缴150万元,投资比例为5%。上述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

公司2020年末、2021年末对合并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视界眼科)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计算有误,且2021年末测算的资产组组合可回收金额不准确,导致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2022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和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其中2021年度对新视界眼科相关商誉计提减值5,741,419.56元,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42,668,661.65元调减为36,927,242.09元。公司2020年末、2021年末对新视界眼科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现较大会计差错,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督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质量,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周永麟作为光正眼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光正眼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其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李俊英作为光正眼科的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光正眼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证监局决定对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教训,督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质量,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关键词: 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