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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称,撤销核准第603857号商标“金银花”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这也意味着,这出让上百家花露水生产企业被折腾、被无故侵犯利益的商标侵权案件,发生了根本性逆转,原告涉嫌用无权利商标恶意索赔。
那么,为什么说是无权利用商标呢?“无权”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原来,“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原因是该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违反了《商标法》,“属注册不当”。也就是说,所谓的“金银花”商标,实际已经不存在了,为什么又会出现利用“金银花”商标“维权”现象呢?更重要的,这家企业还确实通过所谓的“维权”获得了一部分利益。这样的利益获取方式,算不算是敲诈呢?
据悉,手握“金银花”商标的企业名叫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是该商标被进行了两次转让后最终落到这家企业手中的。拿到“金银花”商标“所有权”后,就在全国发起了商标侵权诉讼,索赔总额则超过千万元,每家企业的索赔额在5-15万元不等。可怜那些没有背景的小企业,因为上海碧丽是通过司法途径索赔的,最后只能“依法”给予上海碧丽相应赔偿。
现在,国家知识产权的认定结果出来了,“金银花”商标原本就是无权利商标,是非法的,不具有法律保护效力的。也就是说,上海碧丽的索赔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能予以支持的。这就产生了几个需要厘清的问题,且必须厘清,并依法处理。首先,为什么1994年就依法撤销的“金银花”商标,还能堂而皇之地在市场出现?因为,一旦工商部门将其撤销,就意味着商标的合法性就已消失,再将“金银花”作为商标,就是非法行为,还可能涉嫌敲诈,有关方面必须依法处理,追究商标非法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其二,为什么非法商标能够进行两次转让?既然是非法商标,就不存在着转让的问题。如果转让,也只能私下交易,不具备法律效力。作为商标,在转让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就没有法律基础。那么,两次转让有没有经过有关方面的同意呢?是谁批准的呢?
第三,为什么法院会支持上海碧丽的索赔诉讼?既然是非法商标,就没有资格和权利向其他企业索赔,法院完全可以不受理其诉讼,那么,为什么法院都予以受理,且帮助上海碧丽获得了多次索赔,为什么法院会做出如此不合法的行为,难道法院不清楚“金银花”商标已经撤销吗?是不了解还是明知故犯?有什么利益牵连吗?
第四,被诉企业可以反诉上海碧丽和相关法院吗?数百家被上海碧丽起诉的企业,不仅企业利益受到了伤害,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企业形象也受到了影响。特别是“输”了官司、赔了钱的企业,更是影响很大,是否应当反诉上海碧丽和相关法院,值得关注。
原本就是非法行为,原本就是碰瓷,原本就不该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可是,却硬是被上海碧丽当作牟利工具在广泛使用,且获得了很多利益。显然,这是法治社会不应当出现的现象。因此,所有被起诉的企业,特别是已经支付赔偿款的企业,应当团结起来,共同起诉上海碧丽,受到利益损失的企业,则要附带起诉相关法院,一方面,要求上海碧丽将不当利益退还企业;另一方面,要求上海碧丽赔偿给企业带来的精神损失、形象损失。同时,要求相关法院公开道歉、承认判决错误。如果涉及利益输送等,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有关利用商标碰瓷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潼关肉夹馍”“青花椒”等,都是最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直接干预下,才停止作怪、停止兴风作浪。特别是上海碧丽的“金银花”商标,竟然是用一个已经早就被撤销的商标在“维权”,已经不是碰瓷获得不当利益,而是敲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有关方面是否可以介入调查呢?如果这样的案件不依法严肃处理,并对责任人严厉处罚,类似现象一定会继续发生。